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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高民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刘树华与平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树华,平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高民保字第83号原告刘树华,男,生于1966年6月3日,汉族。被告平渊,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华与被告平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华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平渊所有川QA05**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平渊所有的川QA05**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