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李维双申请执行郭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双,郭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双,男,汉族,住三台县立新镇。被执行人郭永胜,男,汉族,住三台县栏河乡。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永胜的银行存款18252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永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