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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执字第008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昆山晨龙电子有限公司与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解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晨龙电子有限公司,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878-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晨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法定代表人:诸巧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玉林,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玉麟,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弋执字第00878-1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209.5元,现因被执行人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09.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双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