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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潜二〇一三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