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仁明与李金根、杨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明,李金根,杨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023号原告徐仁明。委托代理人崔小林,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根。被告杨永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明与被告李金根、杨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明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徐仁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志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明撤回对被告杨永志的起诉。审判员 姜永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方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