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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仁明与李金根、杨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明,李金根,杨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023号原告徐仁明。委托代理人崔小林,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根。被告杨永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明与被告李金根、杨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明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徐仁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志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明撤回对被告杨永志的起诉。审判员  姜永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方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