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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段宇海与范德壹、苏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宇海,范德壹,苏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88号原告段宇海,确认送达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安湖公寓。被告范德壹。被告苏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宇海与被告范德壹、苏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益强人民陪审��竺飞升人民 陪 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