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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与张鸿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张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被执行人张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张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鸿归还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贷款本金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鸿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鸿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