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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吴庆祝与谢巧玲、朱岩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祝,谢巧玲,朱岩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吴庆祝,被告:谢巧玲,被告:朱岩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祝与被告谢巧玲、朱岩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庆祝以被告谢巧玲、朱岩仁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庆祝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星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