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恢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胡玉林与费志浩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林,费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恢字第0134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林,市民。被执行人费志浩,现羁押沭阳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胡玉林与费志浩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玉林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沭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大伟执行员 蒋大勇执行员 陈东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