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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恢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胡玉林与费志浩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林,费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恢字第0134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林,市民。被执行人费志浩,现羁押沭阳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胡玉林与费志浩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玉林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沭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大伟执行员  蒋大勇执行员  陈东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