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全广石与烟台开发区佳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广石,烟台开发区佳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全广石,男,1971年8月20日生,朝鲜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栾和静,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开发区佳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宜武,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全广石诉被告烟台开发区佳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广石及委托代理人栾和静,被告佳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宜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开发建设的烟台开发区黄海小区46号楼20层外墙外柱子上瓷砖脱落致停放在该楼下的原告所有的鲁F×××××号小型轿车的车前部受损,花费维修费4835元、鉴定费438元。该楼外墙尚在保修期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7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车辆被楼上脱落的外墙瓷砖砸伤属实,外墙瓷砖脱落属于施工质量问题,且该楼现尚在保修期内,我公司认为应由施工单位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小区46号楼20层外墙柱子上的瓷砖脱落,致停在楼下的原告所有的鲁F×××××号小型轿车车前挡风玻璃、右前后灯受损。2013年9月11日,原告委托烟台市公立价格事务所对该车损失进行鉴定,该所结合车辆损坏状况,经分析测算,鉴定该车于鉴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总计人民币4835元。原告花费价格评估费438元。烟台经���技术开发区黄海小区46号楼系被告开发建设,现已竣工验收,并于2010年9月30日交付使用,尚在保修期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财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被告开发建设的黄海小区46号楼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外墙柱子上的瓷砖在正常使用中发生坠落,致原告车辆遭受损失,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系他人或原告存在过错造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存在免责事由,故可认定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被告作为建设单位,不能免责,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8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烟台开发区佳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全广石经济损失483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评估费438元,均由被告烟台开发区佳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陈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王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