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颜行、吴思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行,吴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146号申请人:颜行。申请人:吴思飞。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颜行、吴思飞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戴猛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颜行、吴思飞于2013年6月27日在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道办事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颜行、吴思飞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审判员 戴 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