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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7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潘丽丽与北京亿美宜裳贸易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丽丽;北京亿美宜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衣宜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7074号原告潘丽丽,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德金(潘丽丽之夫)。被告北京亿美宜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附属楼****,注册号110108005277932。法定代表人王伟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晓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衣宜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三槐堂南路**号110115010501466。法定代表人沈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晓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丽丽与被告北京亿美宜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宜裳公司)、被告北京天衣宜裳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衣宜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丽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德金与被告亿美宜裳公司、天衣宜裳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丽丽诉称,我于2009年10月6日入职亿美宜裳公司,担任采购员,月工资标准2000元,2011年3月提高到每月2500元,2011年11月提高到每月2760元。2012年3月以前工资均以现金形式支付,之后每月打卡发放。亿美宜裳公司实行6天工作制,法定节假日不按规定放假,不支付加班工资。2010年6月5日(周六)我因病请假至2010年6月20日(周日),亿美宜裳公司没有支付病假工资。亿美宜裳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累计双休日加班14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24天,且未安排年休假。2012年8月底,亿美宜裳公司要求我办理离职,在公司要求下,我2012年9月5日终止工作,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现我起诉要求亿美宜裳公司支付我:1、2009年11月7日至2012年9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120元;2、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赔偿金27780.56元;3、2009年10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双休日加班工资16182元及25%经济补偿金4045.5元;4、2009年10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015.16元及25%经济补偿1253.79元;5、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560元;6、2010年6月5日至6月20日病假工资529.65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2.41元;7、2009年10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710.34元;8、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5日工资2760元的25%经济补偿金690元;9、诉讼费由亿美宜裳公司承担。天衣宜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亿美宜裳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潘丽丽是与天衣宜裳公司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工资由天衣宜裳公司发放。我公司与天衣宜裳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应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潘丽丽诉讼请求。天衣宜裳公司辩称,第一、潘丽丽与我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潘丽丽与我公司就社会保险有约定,其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并将社保费用在工资中按月发放。第三、潘丽丽的工资标准为2011年2月(含当月)以前是每月1000元,之后是每月工资1500元(另有加班费300元)。第四、2012年9月5日,潘丽丽向我公司提出辞职。第五、潘丽丽每年春节提前一周放假,包括年休假。第六、我公司与亿美宜裳公司有关联关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公司的股东。经审理查明,亿美宜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莉系天衣宜裳公司股东,天衣宜裳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沉系亿美宜裳公司股东,亿美宜裳公司与天衣宜裳公司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天衣宜裳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其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服装、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工艺美术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加工服装、针织衫、毛衣。亿美宜裳公司及天衣宜裳公司均认可两家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亿美宜裳公司负责制作服装,天衣宜裳公司负责销售。潘丽丽主张2009年10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与亿美宜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亿美宜裳公司予以否认,并主张潘丽丽系与天衣宜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天衣宜裳公司认可2009年10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与潘丽丽存在劳动关系。就劳动关系一节,潘丽丽就其主张并提交销售(出库)单、买卖合同、入职申请表、录音资料予以证明。销售(出库)单中客户名称为亿美宜裳公司,其中部分委托代理人或联系人处显示为潘丽丽,但销售(出库)单中未加盖公章,亿美宜裳公司对销售(出库)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买卖合同为亿美宜裳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部分买卖合同中亿美宜裳公司委托代理人显示为潘丽丽,亿美宜裳公司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入职申请表显示潘丽丽于2009年10月6日申请入职,总经理意见一栏有“王伟莉”签名字样,亿美宜裳公司对入职申请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录音为潘丽丽与王伟莉的谈话录音,其中一段显示:“潘丽丽:王总,这个合同我看了一下,有这么几个问题我需要说一下,就是首先这个名字,我们工作的是北京亿美宜裳贸易有限公司,因为我跟供应商那边什么发传真什么的工作都跟人家说我们是亿美宜裳的,然后这个合同签的是北京天衣宜裳的是吧?王伟莉:嗯。潘丽丽:然后说工作时间,我是09年10月6号来的是吧,然后到今天是10年8月27号。王伟莉:8月27……潘丽丽:还有一个就是说这个工作岗位,我是采购岗位,但是采购岗位工资多少没写。我的工资是不含保险是2000元,是吧?王伟莉:对。潘丽丽:然后,还有就是说,过去一年发的工资里面根本就没有保险……潘丽丽:那到时候,这份合同谁留呢?我们自己肯定是要留一份的。王伟莉:那可以,我们再去买几份……潘丽丽:王总,你刚才说的这个病假,我心里觉得其实挺难受的,6月份我当时跟你说大概要请两周15天病假。实际情况呢,我看了一下,那个时候不是有好像3个周日,还有一个是端午节。我上财务那领钱,财务说,你这个期间都请假,这些就没有。但实际情况下,像这种法定节日是不应该扣我工资。王伟莉:那应该是没有扣你法定节假日的。潘丽丽:她扣了我钱。她扣了我3个星期日的钱,然后一个端午节的钱。王伟莉:你一个月的2000块钱,是把节假日刨掉之后平均下来的……”。另一段显示:“潘丽丽:等于我这边都交接完了呗。王伟莉:嗯。潘丽丽:那我这边是不是财务应该给我结工资啊?王伟莉:9月28号,单啊什么的都给你签好了。什么时候发工资直接打到你的卡里……潘丽丽:我是意思是有些事情我要跟你说清楚,因为我从09年10月6号来亿美,到现在今天都12年9月5号了,差不多也都快3年了,按正常的话,公司应该给我3个月的补偿金,每满一年一个月,不满一年超过半年按一个月计算。王伟莉:这个是正常情况下,但咱们这不是正常情况,如果公司要是无缘无故辞退你是可以的,我知道这个,但现在不是说无缘无故辞退你。潘丽丽:原因是什么?王伟莉:咱们那天说的很清楚。潘丽丽:我要看到东西,没看见东西,这道听途说的东西都不算东西。王伟莉:这种东西你非要我拉个证人吗?那就可以呀。潘丽丽:你说什么东西,因为什么原因,要扣我那么多东西,必须要给我拿出证据来,不然的话我就是要3个月的补偿金……王伟莉:劳动法就是这样的,如果说我要是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确实做过违反公司,出卖给公司信息的事情,那你不仅1个月的赔偿金都没有的情况下,你可能相对还要依法付给公司一定的赔偿金……潘丽丽:我来的时候我是入亿美的职,后来补签了一个天衣的合同。王伟莉:现在亿美也是和天衣一样的,你不管是你个人就是我跟客户那边也是一样的,天衣还老倒腾账呢,谁都知道是一体的”。亿美宜裳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潘丽丽主张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6月20日期间休病假,亿美宜裳公司未支付其病假工资。亿美宜裳公司主张与潘丽丽不存在劳动关系,天衣宜裳公司主张潘丽丽未提交病假条,故按照事假处理,扣除相应工资。潘丽丽为证明上述主张并提交录音予以证明,录音内容如上所述。亿美宜裳公司为证明潘丽丽与天衣宜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或变更书、工资表予以证明。劳动合同书甲方为天衣宜裳公司,乙方为潘丽丽。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续订或变更书显示2011年1月1日双方将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工资表为潘丽丽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明细,领款人处由潘丽丽签字确认。工资表显示潘丽丽工资由基本工资、话费补助、交通补助、报销补助、加班费、岗位津贴等部分组成,其中保险补助每月为500元,加班费每月为300元。工资表加盖天衣宜裳公司公章,经本院询问,亿美宜裳公司及天衣宜裳公司均认可工资表中先有签字,年底统一加盖公章。潘丽丽对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或变更书及工资表中的其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主张工资表中其签字时并未加盖公章。天衣宜裳公司为证明与潘丽丽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或变更书、工资表、付款明细和款项申请单予以证明。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或变更书与亿美宜裳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据一致。工资表为潘丽丽2012年1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记录,其中工资组成与亿美宜裳公司所提交工资表一致,1月至6月为现金签字领取,4月工资为2730元、5月工资为2760元、6月工资为2740元、7月工资为2760元、8月工资为2677元。工资表加盖天衣宜裳公司公章,经本院询问,亿美宜裳公司及天衣宜裳公司均认可工资表中先有签字,年底统一加盖公章。潘丽丽对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或变更书及工资表中的其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主张工资表中其签字时并未加盖公章。付款明细和款项申请单显示,在天衣宜裳公司在向河北三利毛纺有限公司、上海步平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过程中,由潘丽丽作为“制单”和“申请人”填写了付款明细和款项申请单,而上述单据中领导签字均显示有“王伟莉”签字字样。潘丽丽对付款明细和款项申请单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对天衣宜裳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012年5月25日、2012年7月27日、2012年8月27日,沈沉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潘丽丽2730元、2740元、2760元。潘丽丽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2435元,潘丽丽2012年月平均工资为2703元。潘丽丽系农业户籍,2009年10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亿美宜裳公司及天衣宜裳公司均未给潘丽丽缴纳社会保险,潘丽丽要求被告按照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折算为现金支付给其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天衣宜裳公司主张已经发放500元社保补助,并提交声明予以证明。声明载明:“本人潘丽丽,现声明经本人要求,单位同意将本人在职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费用部分已经以现金方式全额发放到本人每月工资当中。特此确认。签字:潘丽丽2011年5月9日”,声明中加盖天衣宜裳公司公章。潘丽丽认可声明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主张其签名时并无公章。潘丽丽主张2009年10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提交公司管理制度及录音予以证明。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公司管理制度未加盖公章,亿美宜裳公司及天衣宜裳公司均对公司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节,潘丽丽主张系亿美宜裳公司口头无故将其辞退,并提交录音予以证明,录音内容如上所述。天衣宜裳公司主张系潘丽丽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提交员工辞职信予以证明,员工辞职信载明:“尊敬的亿美公司负责人:本人定于2012年9月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辞职前,本人仍将尽职尽责,完成单位交代的工作任务,并在离职时按照规章制度办妥离职手续。离职原因:一、因个人原因:因其他因素离职。二、其他:签名:潘丽丽2012年9月5日”。员工辞职信中的“尊敬的亿美公司负责人”中的“亿美”为手写,系将“天衣”涂改后填写的“亿美”,离职原因中“因其他因素离职”为手写。经本院询问,潘丽丽主张其考虑与天衣宜裳公司签过合同,所以一开始写的“天衣”,但是后来认为实际是与亿美宜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改为了“亿美”。就离职原因中“因其他因素离职”一节,潘丽丽解释为其写的是其他因素,但不是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而是公司要辞退其。天衣宜裳公司解释为其他因素包括潘丽丽因个人原因离职。潘丽丽主张其在职期间应享受15天年假,天衣宜裳公司主张潘丽丽已休年假,并申请证人孙×、杨×出庭作证。证人孙×、杨×均表示为天衣宜裳公司员工,其公司每年春节假期为15天以上,且均包括年假。潘丽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2年11月28日,沈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潘丽丽2677元,潘丽丽当庭撤回要求亿美宜裳公司支付其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5日工资2760元之诉讼请求,但仍要求亿美宜裳公司支付25%经济补偿金。庭审中,亿美宜裳公司与天衣宜裳公司同意对潘丽丽的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潘丽丽以要求亿美宜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病假工资、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潘丽丽的全部申请请求,潘丽丽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销售(出库)单、买卖合同、付款明细和款项申请单及京海劳仲字(2013)第838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潘丽丽提交的销售(出库)单、买卖合同,能够证明潘丽丽为亿美宜裳公司提供了劳动。而根据天衣宜裳公司所提交的付款明细和款项申请单亦能够证明潘丽丽为天衣宜裳公司提供了劳动;其次,亿美宜裳公司与天衣宜裳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亿美宜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莉系天衣宜裳公司股东,天衣宜裳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沉系亿美宜裳公司股东。对于亿美宜裳公司、天衣宜裳公司与潘丽丽而言,王伟莉与沈沉均具有以上两个身份,而本案中确实难以区分王伟莉与沈沉的具体行为系代表亿美宜裳公司抑或天衣宜裳公司;再次,亿美宜裳公司提交了潘丽丽与天衣宜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天衣宜裳公司亦认可与潘丽丽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潘丽丽提交的录音显示,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知晓用工主体为天衣宜裳公司,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最明确、最直接的体现。结合上述三点,本院依法确认潘丽丽与天衣宜裳公司自2009年10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考虑到亿美宜裳公司与天衣宜裳公司交叉轮换使用潘丽丽,工作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故亿美宜裳公司与天衣宜裳公司对潘丽丽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应承担连带责任,亿美宜裳公司与天衣宜裳公司均表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潘丽丽与天衣宜裳公司既已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10月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其主张的2009年11月7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潘丽丽系农业户籍,虽亿美宜裳公司与天衣宜裳公司均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潘丽丽要求亿美宜裳公司与天衣宜裳公司按照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折算为现金支付给其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就未缴纳养老保险一节,工资表中并未明确区分保险补助所包括的险种及数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可通过行政方式解决,故本院将保险补助均作为养老保险补助。根据亿美宜裳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及潘丽丽签字确认的声明显示,潘丽丽同意亿美宜裳公司将其养老保险通过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经本院核算,天衣宜裳公司所支付的数额未低于应支付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数额,故潘丽丽要求支付2009年10月6日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潘丽丽要求亿美宜裳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期间未缴养老保险赔偿之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就潘丽丽主张的加班工资一节,本院认为,潘丽丽所提交的管理制度并无公章,且亿美宜裳公司及天衣宜裳公司均否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现潘丽丽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09年10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存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故其主张上述期间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就劳动合同解除一节,本院认为,员工辞职信明确显示系潘丽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要求亿美宜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潘丽丽虽其在因个人原因离职一栏后填写“因其他因素离职”,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其他因素符合劳动者提出解除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潘丽丽主张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6月20日期间休病假,要求亿美宜裳公司及天衣宜裳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且已经超过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的2年期限;兼之,潘丽丽所提交的录音中关于病假的情况均为其自述,并未经过王伟莉的确认。故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潘丽丽主张上述期间病假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天衣宜裳公司主张潘丽丽已享受带薪年假,但其所申请出庭的证人均为其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2009年10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潘丽丽应享受9天年假,天衣宜裳公司应支付潘丽丽未休年假工资2089元。天衣宜裳公司未及时支付潘丽丽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工资,故应支付25%经济补偿金669.25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天衣宜裳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潘丽丽二OO九年十月六日至二O一二年九月五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二千零八十九元,北京亿美宜裳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北京天衣宜裳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潘丽丽拖欠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六百六十九元二角五分,北京亿美宜裳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潘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天衣宜裳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亿美宜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