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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杨贵龙与冯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龙,冯保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杨贵龙。被告:冯保山。委托代理人:张利强。原告杨贵龙诉被告冯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贵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龙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贵龙负担。审判长  杨鹏飞审判员  王仲雷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