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0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宋早国、宋秀连等与李金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早国,宋秀连,李金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000245号原告:宋早国,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宋秀连(又名宋云芳),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弟,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早国、宋秀连诉被告李金弟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早国、宋秀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早国、宋秀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 薇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