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董思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思宝,李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董思宝,农民。被执行人李德忠。申请执行人董思宝与被执行人李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沛民一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李德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思宝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李德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其居住的一处房屋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本案未能执结原因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沛民一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章新古执行员 王诗玥执行员 刁成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