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朱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东中心路东城工业区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杜成平。委托代理人伍子森、魏莉莉,分别系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朱小燕,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佛心桥**号***室,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华飞路*号北苑之星花园*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68********。委托代理人李跃宁,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佛心桥**号***室。原告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下称枫莲内衣公司)与被告朱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枫莲内衣公司诉称,2011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在江苏省作为原告品牌区域代理商,销售原告生产的枫莲品牌内衣产品,期限为1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并约定了被告的进货任务及销售返利和奖励,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被告先行支付货款,后发货。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随后的经营中,由于被告经营不善致使货款不能够及时支付,但因原告公司一直将江苏作为全国重点商业市场,故在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给予被告发货支持,以扶持江苏市场。在原告给予被告多项支持后,而被告却严重违背多项代理商协议,导致销售目标和任务不能完成,致使拖欠的货款迟迟不能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2013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其欠原告货款金额为886215.91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因被告严重违约,已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返还欠款886215.91元,并承担自2013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86215.91元及自2013年1月1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欠款总额886215.91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时计至2013年7月17日利息为27620.40元,共计913836.3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小燕辩称,被告与原告合作多年,在2012年双方签署了“枫莲”品牌2012年度区域代理样版市场政策协议,在被告还有存货30多万货物时,原告还强行发货50多万给被告,因为当时到年底快要再签订2013年的代理合同,原告威胁被告会取消被告的代理权,被告只能被迫签收货物并于2013年1月6日签署了2013年区域代理合同。及后,原告的负责人杜成平安排员工以对账为由,骗取原告写下了欠条,而且当时原告假称帮被告跑客户骗取了被告的客户资料,并私自联系被告的客户说取消被告的代理权。2013年1月24日发给被告传真,要求被告在1月25日前即一天内付清80多万货款强人所难,传真上说的被告将品牌货品发往不属于被告区域的经销商不是事实,被告也不存在串货的情况,但原告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形下无理取消了被告的代理权。在签订的样板协议中未付清货款前不应继续发货,原告不应违反协议约定对原告恶意发货,还和被告的客户说取消了被告的代理权,导致被告无法将货物卖出,造成被告巨大的损失。诉讼中,原告提出以下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区域代理合同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授予被告作为品牌区域代理商销售原告生产的枫莲内衣产品,期限为1年,并约定了被告的进货任务及销售返利盒奖励、付款方式等,但因被告经营不善导致货款不能及时支付。4、《欠条》1份(原件),用以证明2013年1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886215.91元。经质证被告朱小燕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4中的提到的样板市场重点扶持保证金1万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2012年7月9日品牌招商会25000元原告未给被告报销。被告朱小燕提出以下证据:1、2012年9月4日合作协议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承诺确保三年内不会取消被告的代理权。2、2013年1月24日传真件1份,用以证明2013年1月24日原告传真文件指被告串货不是事实,原告提出的一天之内要付清货款8862159.91元属于强人所难。3、“枫莲”品牌2012年度区域代理样版市场政策协议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是月初发货,月底结款方式执行,否则自动取消此项支持。经质证原告枫莲内衣公司认为,证据1因被告当庭提供,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暂时无法确认,需要回去核实。无论该证据真实与否,都不影响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不影响被告需履行付款的义务。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函件不能证明被告要证明的内容,恰能证明被告欠款886215.91元的事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提出的十二条的月度供货支持,月初发货,月底结款,否则自从取消此项支持,假如被告真是满仓货物,完全可以不接受原告的发货。经审查,被告举证3没有原件核对,本院不予确认。其余双方所举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合上述采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在江苏省作为原告品牌区域代理商,销售原告生产的枫莲品牌内衣产品,期限为1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的年度进货任务为600万元,付款方式为先收款后发货;原告对被告在专卖店规范化管理、形象设计、形象道具、广告宣传、业务培训、会议营销等方面给予合理支持;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等。该合同签订后,虽然被告没能及时支付货款,原告仍给予被告发货。2012年9月4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同意代理合同以一年为单位签订,在被告未违反合同条款和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原告须确保被告拥有三年以上的品牌代理权。在该2012年度,被告进货任务实际只完成290多万元。2013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欠原告货款金额为886215.91元,并在欠条中备注其中包括样板市场重点扶持保证金1万元以及2012年7月9日品牌招商会25000元未报销。上述保证金1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另品牌招商会报销的费用,因被告不能提供有关单据等凭证,原告不同意给予报销。同年1月23日,原告发函被告,要求其于同年1月25日内结清上述欠款,并称被告有将货品发往不属于被告区域的经销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要求被告出具收回串货的证明,书面保证以后不出现类似情况。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枫莲”品牌2012年度区域代理样版市场政策,第十二条“月度供货支持”载明:月初发货,月底结款方式执行,否则自动取消此项支持。本院认为,原告枫莲内衣公司与被告朱小燕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886215.91元的事实,有被告立具的欠条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货物是否原告强迫被告销售。根据双方签订的2012年度合同,约定被告进货任务金额是600万元,但被告实际进货金额远远未到该进货任务,故在进货任务未完成之前,原告继续供货,不属于强迫销售,而且,被告也予以了收货并确认欠款。因此,被告此辩解无理,其应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被告拒不清偿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属违约在先,因此,即使后来原告与之解除合同也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欠款。诉讼中,双方确认被告已向原告交纳保证金1万元,原告对此款扣除没有提出异议,故该款可于上述欠款中直接扣减。至于被告辩称的品牌招商会报销方面,因被告没有提供该项目的具体费用依据,本院不予认定。此外,被告对其抗辩所称的原告骗取被告客户资料,告知客户取消被告代理权,因而造成被告损失的说法,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况且,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先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被告立具欠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小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6215.91元及该款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9.18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共938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3元,被告负担9316.18元。被告负担部分应连同上述货款本息一并付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