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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840号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川六公路1158号。法定代表人谢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国,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6号2幢。法定代表人杨龙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以需要收集相应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跃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