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罗XX诉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反诉被告)罗XX,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街XX号。委托代理人王树新,郴州市华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逸,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XX,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大专文化,该公司副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XX路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1768元,原告罗XX自愿承担。审 判 员 文勇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