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一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余强诉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强,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2192号原告:余强,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3幢602室。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余强诉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