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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一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余强诉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强,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2192号原告:余强,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3幢602室。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余强诉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