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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陈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马某甲,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马某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马某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马某丁,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马某戊,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如平,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国文、被告马某丁、被告马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如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陈某某共生育子女七人,其中儿子马东林及女儿马亚琴已经去世,现只剩五子女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他们均已成家单过。原告陈某某现年老多病,无生活能力,也无经济来源,为赡养一事村里调解未果,故原告陈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陈某某随被告马某丁一起生活,其余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1,341.00元,原告陈某某的住院费用凭票据由五被告平均分担,每季度结算一次,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原告张兰英未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马某丁、马某戊辩称,原告陈某某所述的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同意原告陈某某同被告马某丁一起生活,并由其余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1,341.00元,同意原告陈某某的住院费用凭票据由五被告平均分担,每季度结算一次。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都在外面打工,能够给付原告陈某某所述的赡养费。被告马某丁、马某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共生育子女七人,儿子马东林及女儿马亚琴已经去世,现只剩五子女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且他们均已成家单过。原告陈某某及被告马某丁、马某戊均同意原告陈某某同被告马某丁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马某丁、马某戊的答辩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陈某某现年七十七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五被告应该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丁一起生活,由其余四被告给付抚养费并由五被告平均分担药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主张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1,341.00元,本院参照2013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认为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1,341.00元适当,故本院对原告陈某某主张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1,34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某某随被告马某丁一起生活,并由被告马某丁负责伺候原告陈某某的日常起居。由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戊从2014年始每年1月1日前每人给付原告陈某某该年度的赡养费1,341.00元。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戊每人给付原告陈某某2013年10月份至12月份赡养费3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原告陈某某住院费用凭有效单据由五被告平均分担,每季度结算付清一次。本案受理费80.00元,由五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子静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假日结束上班后的第一天。三、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以提出申请执行书并交到本院执行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到期之日起两年以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