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行申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司因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登记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甘行申字第116号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司:你公司因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域食品公司)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兰州市房管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城关区人民法院(2012)城行初字第74号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诉人西域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经复查本院认为,你公司于2007年7月2日经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甘肃中汇餐饮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司,而你公司2009年4月16向兰州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提交的你公司与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时间却是2003年12月30日,此时尚不存在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司这一主体。你公司持2003年12月30日以你公司名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的规定,故你公司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作为兰州市房管局为争议房屋进行登记的依据,兰州市房管局给你公司所作房屋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之规定,应予撤销。关于你公司申诉称原审判决主文变更了西域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程序错误的问题。经复查,西域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房管局颁发产权证号为兰房(城股)产字第154479号的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因兰州市房管局给你公司颁发的兰房(城股)产字第154479号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房产包括了与西域食品公司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东方数码大厦七层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以外的房产,故原审法院仅对与西域食品公司具有利害关系的334平方米房产的房屋登记行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关于你公司申诉称中汇农业公司以其无权处分的涉案房屋与被申诉人达成抵顶协议以至于被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应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经复查,同西域食品公司提起诉讼的房屋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系你公司,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汇农业公司同本案的判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未予追加其参加诉讼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