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培书与靳清林、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93号原告王培书,农民。委托代理人齐少斌。被告靳清林,农民。被告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成少海,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书与被告靳清林、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清林、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书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