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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培书与靳清林、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93号原告王培书,农民。委托代理人齐少斌。被告靳清林,农民。被告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成少海,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书与被告靳清林、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清林、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书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