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尉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尉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郭某,女,被告罗某某,男,原告郭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根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于婚后生育儿子罗某,现随被告母亲生活。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依法抚养儿子并主张婚前财产。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二、婚生子罗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儿子的身份情况。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于同年10月29日生育儿子罗某,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