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玉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林某,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玉田某某,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日本国民,原住日本埼玉县,现具体住址不祥。原告林某与被告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田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草率于2009年5月13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日本,因双方缺乏联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之后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现双方失去联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玉田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日本国民,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草率于2009年5月13日在福建省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日本。因双方缺乏联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及登记结婚档案复印件、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草率登记结婚,缺乏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请求离婚,予以准许。被告玉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玉田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光生审 判 员 何尚如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