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薛建强与绍兴市中基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强,绍兴市中基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薛建强。被告绍兴市中基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恒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强诉被告绍兴市中基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8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8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