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民初字第26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丽与王传东、王振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王传东,王振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梁民初字第2644-1号原告:黄丽,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王传东,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王振勇,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915674-9,住所地梁山县交通路17号。负责人:李瑞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与被告王传东、王振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丽向本院申请对其残疾辅助具费进行司法鉴定,并申请本院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