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海丰县公共汽车运输公司、施爱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海丰县公共汽车运输公司;施爱群;王小吟;曹伟;英德市中远公共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丰县公共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海丰县。法定代表人:施爱群。委托代理人: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崇冠,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施爱群,男,汉族,1952年9月12日出生,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吴智亮,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吟,男,汉族,1938年8月16日出生,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英德市中远公共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曹伟。原审第三人:曹伟,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陈媛媛,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坤宝,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贤井,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丰县公共汽车运输公司、施爱群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吟确认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丰县公共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若飞和黄崇冠、施爱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智亮、被上诉人王小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疋、曹伟的委托代理人陈媛媛以及原审第三人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贤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淑娟审判员 朱小惠审判员 许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