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违法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区信用社)。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与金水路十字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加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党百礼,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双牛,局长。原告区信用社诉被告市住建局确认行政违法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区信用社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区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区信用社承担25元。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索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