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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贺辉与陈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辉,陈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100号原告:贺辉,女,生于1991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广利乡。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袁,男,生于1988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辉诉被告陈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贺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梓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