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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陈长安与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安,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93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安,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林。陈长安与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03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长安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生活费85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陈长安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人民币86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清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