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罗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罗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罗某某,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罗某,女,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