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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罗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罗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罗某某,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罗某,女,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