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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丁某甲。法定代理人:谢某乙。被告: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屠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