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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7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晓男、姜桂云与秦海方、XX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姜桂云,秦海方,XX兵,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722-1号原告王晓男原告姜桂云被告秦海方被告XX兵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陵园路1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附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男、姜桂云诉被告秦海方、XX兵、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秦海方驾驶的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秦海方驾驶的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