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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与被告陈振江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陈俊,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江,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原告陈俊与被告陈振江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委托代理人王荣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振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正当理由,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俊诉称,2012年12月17日,被告陈振江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振江未进行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被告陈振江向原告陈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2000元,此后,被告拖欠未付本息,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陈振江拖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振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陈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利息(按每月2000元计息,从2013年1月起至履行完毕止)。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陈振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