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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128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上波,唐子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唐上波,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东兴市人。申请执行人唐子淇,女,2009年7月5日出生,东兴市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债务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