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20-11-05
案件名称
陆积棉、黄必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陆积棉;黄必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天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陆积棉,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隆安县。 被执行人黄必军,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积棉与被执行人黄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农绍成 代理审判员 许大虎 代理审判员 农祖界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维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