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王某甲,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华山镇。被告王某乙,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华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甲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