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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王某甲,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华山镇。被告王某乙,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华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甲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