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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申请人周运苍、柏云秀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柏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少清,理事长。被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柏某某,系周某某之妻。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周某某、柏某某拒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柏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宁远支行桐山营业所的存款34000元(账号xxx)予以冻结。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法院提供其经营部所属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给其造成损害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柏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宁远支行桐山营业所的存款34000元(账号xxx)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谭国勇审判员  胡建国审判员  卢胜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