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元某与刘某劳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元某,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元某诉刘某劳务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5日审结,该案(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某位于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科泉大街房产一处。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