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库顺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870号原告:李某,武穴市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国,男。一般代理。被告:库某甲,务工。原告李某诉被告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饶国雄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库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李某与库某甲于2008年初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库某乙。由于库某性格粗暴,不务正业,且好赌吸毒,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库某甲离婚,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婚生女库某乙由库某抚养。原告李某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鄂冈武结字第090805516号《结婚证》一份,拟证明李某与库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证据二、武穴市人民法院(2012)鄂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与库某甲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从而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库某甲书面答辩称:库某甲与李某初中、高中均是同班同学,自恋爱、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双方婚姻基础较牢。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主要责任在于库某甲。虽然离婚非库某甲所愿,但李某执意要离婚,那我也同意离婚。离婚后,女儿库某乙由李某抚养,库某甲按月支付抚养费。经庭审审核,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均系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均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库某甲系中学同班同学。2008年初,李某和库某甲开始恋爱。××××年××月××日,李某与库某甲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库某乙。由于库某甲不顾家庭,不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出现矛盾。2012年6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吵嘴并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7月19日,李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库某甲离婚。2012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某要求与库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李某与库某甲继续分居生活,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13年7月26日,李某诉至本院,再次要求与库某甲离婚,婚生女儿库某乙由库某甲抚养成人。庭审中,李某表示放弃财产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库某甲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并且李某再次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库某甲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诉称被告性格粗暴,有吸毒史,若判由其抚养子女,对子女今后的成长明显不利。故原告李某提出的婚生女库诗涵由被告库某甲抚养的请求,不予支持。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库某乙应由李某抚养成人,库某甲应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库某乙年满18周岁止;诉讼中,李某提出放弃财产请求,这是她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库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库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成人,由被告库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库某乙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按本判决确认的受理费数额预交,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饶国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