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知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市碧桂园凤凰城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市碧桂园凤凰城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萝法知民初字第2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梁裕龙。被告:增城市碧桂园凤凰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梁裕龙,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敬芳。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彭少彬。本��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市碧桂园凤凰城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传捷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李凯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尚雅琦黄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