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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执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孙武国、肖琼华与何文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武国,肖琼华,何文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817号申请执行人孙武国。申请执行人肖琼华。被执行人何文作。孙武国、肖琼华申请执行何文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9日9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8866.65元,执行费33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武国、肖琼华申请执行何文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