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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查德芳与马兴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德芳,马兴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字第1145号原告查德芳。委托代理人郁坤梅,系原告查德芳之女。被告马兴莲。在本院审理原告查德芳与被告马兴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查德芳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查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查德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