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元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元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陈松达,章丽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840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333-345号。代表人:戎飞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元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法定代表人:陈松达,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8007034994被告: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西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仲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松达,宁波元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章丽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宁波元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陈松达、章丽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50元,减半收取计11075元,由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