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梁敏与杜加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杜加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获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梁敏,女,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获嘉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加贤,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获嘉县人。法定代理人王香��,女,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系被告杜加贤母亲。原告梁敏诉被告杜加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杜加贤的法定代理人王香琴(庭审期间到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农历2010年正月十六经人介绍订婚,于农历2010年3月16日在后寺村举行了典礼仪式,2010年12月2日生育婚生女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2011年6月21日在获嘉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农历2012年5月27日被告杜加贤在帅庄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成植物人,没有任何知觉和思想意识。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现在婚姻已名存实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杜某某。被告杜加贤的法定代理人王香琴辩称,不同意他们离婚,就算��婚,也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结合庭审及本案有效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同属一村,2010年农历正月十六经人介绍订婚,2010年农历3月16日在后寺村举行了典礼仪式,2010年12月2日生育婚生女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2011年6月21日在获嘉县民政局补办了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农历5月27日被告杜加贤在帅庄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成植物人。2013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杜某某。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婚带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已生育一女,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夫妻感情基础尚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吵闹,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交通事故受伤后,现在已成植物人,原告���该主动积极尽力履行夫妻扶助义务,帮助或有利于被告的康复,继续团圆共同生活。综上,被告受伤后,原告起诉离婚,分居时间较短,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敏与被告杜加贤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利审 判 员 高素兰审 判 员 贺雪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