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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行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阙松发,阙利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丽松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温小运。被申请执行人阙松发。被申请执行人阙利娇。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松计征字(2013)第96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征字(2013)第96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征字(2013)第96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征字(2013)第96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尹伟平审判员  江林进审判员  何伟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