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中民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建德与张占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德,张占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德。委托代理人王永红(系王建德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占平。委托代理人李怀根(系张占平之子)。上诉人王建德因与张占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华池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建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红、被上诉人张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怀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张占平、王建德系邻居,王建德为方便承包地耕种,便在张占平的承包地上通行了多年。近年两家关系不睦,张占平将其承包地出租给他人承建养猪场,因修建养猪场时将路压埋,王建德便让将路推开,养猪场承包人让王建德询问张占平。2013年4月9日12时许,张占平、王建德均在该养猪场打工,王建德与张占平商量修路一事,张占平不同意,王建德便开口辱骂张占平,进而二人厮打在一起,在众人拉架过程中,王建德向张占平头部打了一拳,张占平躺倒在地。午饭后,王建德叫车将张占平送住华池县人民医院检查,先后做了头颅CT、胸部正位片、左肱骨正侧位片检查,均无异常,王建德便为张占平买了药品,让张占平随其一同回家,张占平不同意,于当晚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胸壁挫伤、左上臂挫伤,于2013年4月14日出院,花去医药费1092.58元,经村组调解未果,张占平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占平、王建德系邻居,对于道路通行应本着平等协商或通过相关组织妥善解决,而王建德在与张占平协商无果后,便开口辱骂张占平,继而双方在厮打过程中致张占平受伤,故王建德应负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张占平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现张占平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等的经济损失,应依据2013年度甘肃省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1、医药费1092.58+443.1=1535.68元;2、误工费75元×5天=375元;3、护理费,因张占平的伤情无需专人护理,其未提供除医院正常护理以外的必要护理人员的证据,故对此项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5天=200元;5、王建德当天租车费用按当地标准150元,张占平出院回家的车费为2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2280.68元。张占平主张的营养费、通信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王建德称其也有伤,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未反诉,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王建德赔偿张占平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280.68元的70%即1596.48元(含王建德已支付的593.1元),其余30%由张占平自负。二、驳回张占平的其它诉讼请求。于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张占平负担20元,王建德负担30元,向张占平退付50元。王建德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原审将本案事实没有理顺,其与张占平因在其坡地边修路发生口角,张占平先对上诉人进行撕打,张占平才用手机推了张占平下巴,纠纷是张占平引起,应由张占平负全部责任。2、上诉人送张占平去县医院检查,张占平三个主要骨胳均未见明显异常,完全可以不用住院治疗。而张占平小病大养,自行住院治疗,故意扩大损失,一审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请求上级法院公正裁决由张占平退还上诉人垫付的593.1元。张占平答辩称: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责任确定较为合理,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有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及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医院CT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胸部正位片报告单、左肱骨正侧位片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4张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问题;2、张占平是否存在扩大损失的问题。关于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问题。王建德因在张占平坡地边修路一事协商无果后,便开口辱骂张占平,引发厮打并致张占平受伤,王建德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关于张占平是否存在扩大损失的问题。纠纷发生后,王建德虽然将张占平送到医院进行了检查,但张占平因感觉头部、胸腔疼痛,继续住院治疗5天,并提供了华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清单、诊断证明书、入院、出院证明等证据。对此,王建德虽有异议,认为张占平是故意扩大损失,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王建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确定的赔偿数额及责任划分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建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杰审 判 员 杨华代理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