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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薛执字第5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忠良与李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良,李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薛执字第556-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良,被执行人李政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忠良与被执行人李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薛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政军在中国人民银行薛城区支行的工资收入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