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薛执字第5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忠良与李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良,李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薛执字第556-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良,被执行人李政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忠良与被执行人李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薛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政军在中国人民银行薛城区支行的工资收入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