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二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涂祖国、余和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涂祖国,余和素,李相才,六安市路易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二初字第00600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祖国,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余和素,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李相才,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六安市路易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黄维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涂祖国、余和素、李相才、六安市路易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 士 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保强(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