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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楠,赵宪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磁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郭亚楠(又名郭雅楠),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郭小屯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989********。被告赵宪辉,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郭小屯村人,农民,住该村。原告郭亚楠与被告赵宪辉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亚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宪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亚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且双方性格、爱好、志趣大不相同,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宪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1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均居住在磁县辛庄营乡郭小屯村,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3月5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现双方分居时间已逾2年。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不久即仓促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原、被告因双方性格及其他原因常有纠纷,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被告于2011年3月5日与原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与原告郭亚楠分居时间已逾2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依法应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无法查明,本院暂不予处理,可就已查清的事实先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亚楠与被告赵宪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亚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松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